c、液体金属罐车、熔渣罐车的罐体应保持正位,翻罐机构作用良好。
2.1.15 站场、道岔区、料场、渣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其照明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站场线路上不小于1 1X;
b、道岔区不小于4 1X;
c、装卸线不小于3 1X;
d、料场、渣场不小于0.5 1x。
2.2 铁路界限、线路间距和安全距离
2.2.1 建构筑物和设备对铁路的建筑接近眼界,除按GB 146—59 《标准轨距铁路 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分类及基本尺寸》限界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特殊型号的机车、车辆或有其他特殊需要时,各工业部制定特殊要求限界;
b、有普通车调车作亚超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
c、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
d、有凋车作业通过的围墙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200mm。
2.2.2 站内两相邻线路的中心线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化工、冶金和机械工厂供特种车辆运行的线路,其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距由各工业部确定。
2.2.3 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 4.5m;
b、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
c、禁止在电线下面种植乔木的树枝与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
2.2.4 电力线与铁路线路接近或跨越时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近时,10 kV以下的高压电线,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35kv以上的高压电线,不得小于杆高加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