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工厂符合上述情况的道口,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不能设置立体交叉时,应设置人行天娇或地道,并附设引导栏杆。
2.4.2 新建、改建、扩建工厂道口位置的选择和铺设,以及现有工厂道口的改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设在了望条件好的地点,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15m处能看到两侧各200m以外的火车;铁路正线运行列车司机在400m以外,调车作业司机在200m以外能看到道口,围墙、临时建构筑物、绿化和堆积物等不得影响行车了望视线; b、不应设置在铁路线群、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一般不小于45°,特别困难时,其交角可适当减小;
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一般不小于16m长的平道(不包括竖曲线)。连接平道两端的纵坡,通行机动车辆的,一般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砌最小宽度应与道路路面相同;
f、通行自行车较多的平交道口,其交角小于45°时,应加宽铺切道口地段的路面。
2.4.3 道口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有人看守道口:
a、平均每小时通过3次以上车列的繁忙铁路线路与通行机动车50辆以上或行人300人次以上的干道平面交叉道口;
b、每昼夜行车5次以上的铁路线路与不能满足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要求的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c、运送液体金属、溶渣和其他高温物料(热锭、热模等),以及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铁路线路与厂区主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d、厂内主干道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通行普通车辆的铁路线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e、有通勤汽车通过的道口;
f、近五年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事故的无人看守道口。
2.4.4 道口防护设施的标准
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设置道口房、电话、音响装置、道口信号机、手动或半自动栏杆、鸣笛标和照明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