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调整钩位或用脚蹬钩;
d、两人同攀一个车梯;
e、手扒篷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在轴箱上;
f、站立或蹬坐在连接器上。
2.5.9 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必须控制速度;停车位置距车当前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5.10 在装卸线取送车时,调车人员应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和车辆装载、连接状态以及装卸机械定位情况,如有危及安全时不准取送。
2.5.11 机车经常进出的厂房应设置带音响的信号。机车驶入有信号设备的厂房前,必须确认开通信号显示后,方可鸣笛,按规定速度进入。如无信号设备,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
在广房内作业时,应特别注意吊车动态,禁止在吊物的钩下通过。机车车辆出厂房时,调车人员应在厂房前进行监护,机车应鸣笛,按规定速度运行。
2.5.12 下列地点严禁停留车辆:
a、纵坡大于2.5‰的线路上;
b、警冲标外方和岔道上;
c、道口、桥梁上;
d、安全线上。
2.5.13 下列线路不准溜放作业:
a、正在进行装卸作业或施工的线路;
b、站修线和停有堵门车的线路;
c、停有正在技术检查、修理、乘人车辆的线路;
d、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e、轨道衡、栈桥、矿槽、高炉下以及厂房内的线路;
f、停有危险品车辆的线路;
g、纵坡超过2.5‰以上的线路(坡度牵出线除外)。
2.5.14 下列车辆严禁溜放:
a、4 非工作机车、载人车辆、轨道起重机、冶金车和三个转向架的车辆; b、装有危险品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