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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关于印发2014年工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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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关于印发2014年工资管理办法

永华龙门字 2014 101号

关于印发2014年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四矿、机关各部室:

为积极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合理,最大限度调动各单位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公司安全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确保2014年公司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集团公司和永煤公司《2014年工资管理办法》、《矿厂岗位效益工资制方案(试行)》、《单项奖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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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安全“一号工程”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一号工程”的突出地位,严格兑现安全奖罚。对区域瓦斯治理工作实行单列考核,重点激励,及时兑现奖惩。

(二)坚持突出人均效率、引导发展方式转变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量指标和人均指标双挂钩,人均效率变动与人均工资水平变动同向,逐步实现人均效率变动与人均工资水平相匹配,着力引导企业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

(三)坚持薪酬结构调整优化原则。按照国家 “提低、扩中、限高”的收入分配政策和公司深化内部改革要求,继续规范各级领导人员和机关人员的薪酬管理,加强各级机关绩效工作、逐步加大工资二次分配比例,严格按照定编定员核定、控制机关工资总额。加大薪酬分配向基层一线、艰苦岗位、贡献突出岗位的倾斜力度,使采煤、开掘、辅助、后勤服务人均工资宏观控制在2.2-2.6:1.8-2.2:1.4-1.6:1的水平。在当前经济形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基层单位工资发放、尽力保障一线职工工资稳定,确保员工队伍稳定。

二、工效挂钩工资基数的核定

(一)工效挂钩工资基数

公司四个矿人员基数(不含矿班子成员)分别按2013年底工资表上在册人数(超出原河南煤化集团定员的,按定员人数)。

公司四个矿月工资基数(不含矿班子成员)分别为:嵩山煤矿9310000元,郭村煤矿4150000元,龙门煤矿5620000元,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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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煤矿4900000元。

(二)工效挂钩工资基数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并将作为月度、年度工资核算基数和各项奖金提取依据。矿井每超人员基数的1%,扣减月度工资基数的1%,鼓励各单位减少用工总量,优化人力资源结构。

(三)各矿班子成员(不含矿副总及矿长助理)工资由公司单独审批,不占各矿工资基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协议工、劳务派遣、临时性用工工资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工效挂钩内容、比例及结算

公司四个矿

(一)挂钩指标及规定

1、工资切块指标及比例:利润40%、安全30%、煤质10%、人均标煤产量10%、经济运行质量10%。

(1)利润总额:工效挂钩比例为0.6,超计划完成的利润总额(即新增效益),乘以工效挂钩比例后,即为新增效益工资。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该块工资基数10%以内的部分全部提取;10%-25%的部分提取50%;25%-40%的部分提取30%;40%以上部分提取10%;反之,同比例扣罚。

(2)安全:按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结算安全结构工资。

(3)煤质:按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奖罚。

(4)人均标煤产量:为深入推进人力资源结构调整优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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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将人均标煤产量指标与各单位月度切块工资基数挂钩考核,实际与计划相比每增减1%,该块工资增减0.5%。人均标煤产量的计划指标以本办法核定的人员基数月人均指标为基础,实际考核指标以当月在册人数的人均指标进行核算。人均标煤产量指标年度完成情况将纳入管理评价考核,与各单位班子成员的工资挂钩。

(5)经济运行质量指标:按照“提倡什么,考核什么”的原则,将应收款项、存货、非生产性支出、内部市场化、双保建设、科技创新、节能减排、进销存、项目建设、人力资源对标、人力资源信息化、员工培训考核、企业文化、统计考核等专项考核统一纳入经济运行质量指标进行考核兑现。考核结果与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10%挂钩奖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该块工资季度基数的50%,单项考核奖励额度不超过该块工资季度基数的10%。具体按各专业管理考核办法。

2、复合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成本、标煤产量、开掘总进尺、开拓进尺等。

(1)营业收入:完不成月度计划指标的,每欠1%扣减月度工资基数的0.5%。营业收入当月未完成但累计完成的,当月不扣罚。

(2)成本:成本同比节约,在单位完成利润指标的前提下,按节约额的10%给予奖励;成本较月度计划超支的,超支部分全额扣罚。实行成本动态同向考核,即当月节超与累计节超同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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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月节超额计算奖罚工资额。

(3)标煤产量完不成月度计划指标的,每欠1%扣罚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0.5%。

(4)开掘总进尺完不成月度计划指标的,每欠1%扣罚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0.5%。

(5)开拓进尺完不成月度计划指标的,每欠1%扣罚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0.5%。

(二)其它考核

1、调整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指标:本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各单位工资总额及矿班子成员的工资挂钩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另行制定。

2、开展区域瓦斯综合治理的郭村煤矿,区域瓦斯治理工资与本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30%挂钩,按以下方式进行月度考核。

(1)切块指标:主要考核瓦斯抽采量(米、占瓦斯治理工资的40%)、抽采巷道工程量(米、占瓦斯治理工资的35%)、钻孔工程量(米、占瓦斯治理工资的15%)、扩修降阻巷道工程量(米、占瓦斯治理工资的10%)四项。完成情况以公司每月验收或监控数据为准,由公司生产部负责,每项指标每超(欠)1%,奖(罚)本块工资的0.5%。

(2)复合指标:完善通风等系统目标工程量、抽采达标煤量、瓦斯抽采率等复合指标中,抽采达标煤量、瓦斯抽采率等复合指标完不成,每欠1%分别扣罚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0.5%;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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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通风等系统目标工程量每项每欠1%扣罚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1%。

3、防治水考核:对防治水任务较重的龙门煤矿和常村煤矿,其防治水工资与分别与本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30%挂钩,并按以下方式进行月度考核。

防治水指标分钻孔进尺量和注浆量两项进行月度考核,分别与挂钩工资数的50%联挂。完成情况以公司每月验收数据为准,由公司生产部负责,每项指标每超(欠)1%,奖(罚)联挂工资的0.5%。

公司机关

严格按照永煤公司核定的机构编制和定员进行工资总量控制,同时,公司机关将依照业绩分配薪酬,高绩效高薪酬、低绩效低薪酬,全面推行绩效管理,使机关员工收入与个人业绩、公司效益、公司发展紧密结合。具体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厂岗位效益工资制方案(试行)》(河南能源[2014]78号)及本公司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凡岗位效益工资按管理技术人员序列套改的,除法定节假日(必须有加班加点申请、审批表)外,一律不计加班加点工资;凡岗位效益工资按操作工人序列套改的,各单位认真做好考勤工作,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凡需要加班加点的,由加班加点人员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计资,否则,一律不予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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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项奖励管理

(一)单项奖必须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单项奖的规定执行。单项奖项目合并规范如下:

1、安全奖励。安全奖励项目分为“双基”建设月度奖励和安全风险抵押奖励(包括安全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群众安全、安全高效矿井创建等与安全相关的各项考核奖励,实行季度或月度预兑现,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进行年度统算兑现)两项。

2、内部市场化管理评比奖励。

3、区域瓦斯治理抵押兑现。

4、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按项目成果收购奖励。

5、党风廉政建设抵押和信访稳定抵押兑现。

6、项目建设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7、“双先”奖励按照年度评先结果兑现。

8、各级政府规定的奖励按相应规定执行。

除上述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另外擅自设立单项奖项目。公司鼓励各单位将公司审批的单项奖融入到月度工资中结算考核,结合内部市场化考核结果,全额浮动、按分分配。

(二)各单位制定单项奖办法时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凡不经审核会签的一律不予执行。严格奖金的审批和发放程序,从单项奖的设置、发放依据、发放条件、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发放期限等方面严格进行控制,严禁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充分发挥奖金的激励作用。对允许发放的奖金,其审批表必须在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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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领导批准后的三日内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单项奖一律不予发放,否则,按违纪处理,并按“发一罚二”的标准进行处罚,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为了使工资“切片”管理落到实处,各矿班子成员的奖励单独审批,未经公司审批的,矿班子成员不得从本单位审批的工资或奖金总额中提取奖金,否则,加倍处罚。凡审批给各矿发放的单项奖中含有矿班子成员的,矿班子成员发放该项奖励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总额的30%(公司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该项奖励不予发放。

各单位要做好规范单项奖管理的正向引导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管理和考核,保证单项奖规范的同时,各项管理职能不削弱,切实将公司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五、工资调控管理

(一)工资储备

1、封顶保底。为了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形势,做到工资使用统筹兼顾、均衡发放,建立工资储备制度,对各单位月度工资结算实行封顶保底。

(1)封顶:减亏单位完成减亏计划指标尚未盈利的,当月工资按月度工资基数的110%—115%封顶;对于减亏单位扭亏为盈、盈利单位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按月度工资基数的115%—125%封顶;封顶以上部分作为工资储备给予预留,由公司统一管理,视生产经营情况以丰补欠,保障工资均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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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底:盈利单位,当月结算工资总额最低按月度工资基数的80%保底;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利润指标,当月结算工资总额按月度工资基数的70%保底。亏损单位,当月结算工资总额最低按月度工资基数的70%保底;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利润指标,当月结算工资总额按月度工资基数的60%保底。当月未完成经营计划指标,结算工资低于保底比例的单位,为保证基层一线员工工资基本稳定,应先使用本单位的工资储备,不足部分方可申请借资。

2、各单位内部结算工资时应保留适当余额作为工资储备,确保职工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保障月度经营指标未完成时工资水平基本稳定、适度保障少量符合规定的单项奖励发放,达到统筹兼顾、以丰补欠,实现工资均衡发放目标。为了做好工资资金准备工作,各单位使用工资储备前,应事先与公司沟通,否则,严禁使用。

(二)工资调控

按照“业绩导向”原则,实行业绩完成情况与工资总额联动,合理控制工资水平,各单位月度工资结算时按照如下原则调控工资总额:

1、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利润、人均标煤产量、营业收入、标煤产量,下同)当月实际完成与上年同期对比未提升的,工资不高于上年同期工资;主要生产经营指标累计完成情况低于上年的,工资不得高于上年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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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当月实际完成与上月实际完成环比未提升的,工资不高于上月工资。

3、因市场经济形势变化较大,审批工资总额出现较大差异时,公司可根据每月永煤公司给我单位工资总额的审批情况,对所属各单位当月结算的工资实行上下浮动。

(三)借用工资管理

1、借资程序。需借资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切实分析未完成指标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合理确定借资金额和还款计划,借资请示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借资。连续三个月借资的单位,单位负责人要携带书面借资申请向公司主要领导进行书面汇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资手续。

2、借用工资与矿班子成员工资挂钩。公司将各单位全年借资次数汇总排名,借资较多的单位,将按一定比例扣减班子成员年度效薪。

3、借用工资主要用于发放员工工资、保证员工正常工资需要,严禁挪用或发放其他奖励。

4、因未达到双基考核基础分、扣罚安全结构工资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工资。

六、相关配套措施

(一)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以薪酬结构调整促人力资源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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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不断调整和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是集团公司的重大战备举措,是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公司各单位要加快改革步伐,制定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将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1、以薪酬结构调整促人力资源结构调整。继续通过薪酬导向强化效率理念,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指标考核机制,严格人均成本、人均利润、人均效率考核,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减人提效,引导各单位发展方式向内涵式增长转变。

2、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大薪酬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的投放力度,进一步规范矿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机关人员薪酬管理,引导辅助人员到一线岗位、大中专毕业生到操作技术岗位、骨干管理技术人才到艰苦岗位等人员正向流动秩序,切实通过薪酬结构调整推动整体员工队伍的素质提升和结构优化。

3、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对在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和人力资源结构调整过程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公司将根据考核评比结果进行年终评先和表彰;对改革措施不力,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要扣罚单位工资总额和矿班子工资;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引导各单位持续做好深化内部改革和人力资源结构调整工作。

(二)矿(厂)岗位效益工资制

公司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厂岗位效益工资制方案(试行)》(河南能源[2014]78号),发挥主观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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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加强薪酬管理。

(三)各级机关

1、各单位要根据公司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实施方案和人力资源结构调整工作要求,着力优化机关组织架构,加强机关编制管理,积极推行扁平化管理,压缩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率。各单位要在本文下发一个月内制定本单位机关定编定员方案报公司核定,未按期上报方案的单位,月度工资总额下浮10%,班子成员月度基薪下浮20%。

2、各单位要加大对机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力度,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严格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工资二次分配,强化业绩导向,提升机关工作效率,引导人员向基层和一线流动。公司将在人力资源对标考核工作中对各单位机关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四)工资总额预算自主管理

各单位要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按照工效挂钩办法自主核算工资总额,并与企业内部工资结算相挂钩,充分发挥工资管理的自主调节职能。

七、有关规定

(一)各单位要按照“总量控制,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在不突破公司审批工资总额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大考核力度,制订科学、先进、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采取灵活有效的分配形式,搞活工资二次分配,但必须做到切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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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班子成员、机关及中层干部、基层员工工资平行管理,互不交叉,互不侵占。具体分配办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执行。

(二)增强工资分配透明度,各单位工资、奖金分配要实行集体研究、民主管理,张榜公布,坚决杜绝克扣职工工资现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工资结算与发放的程序及时间

公司各单位应于每月3号前将上月的考勤资料按要求的表格形式报人力资源部,安监部、生产部、企管部等相关部室考核单位应于每月10号前将上月工作考核、工资结算所需资料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22号前(集团公司推迟工资审批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工资结算单下发到各单位;各单位应于每月27号前将本单位工资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29号前(节假日及2月份除外)将工资汇总审批表送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必须于每月月底前将工资发放。

(四)工资的使用

为保证工资总额控制在公司审批的工资基金范围内和使用的科学合理,防止被挤占或挪用,严禁各单位的工伤、医药、差旅费等非工资性项目在工资、奖金表上列支。

(五)津、补贴

1、严格执行井下津贴标准:井下采掘工(含巷道维修工、瓦斯打钻工、抽放工)为30元/工,井下辅助工、井下安检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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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区队管理技术人员为18元/工,机关管理技术人员为12元/工。

2、井下班中餐补贴的标准为:井下采掘工(含在工作面上下顺槽从事巷修工作的人员及瓦斯打钻工、抽放工)10元/工,井下辅助工、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8元/工。班中餐补贴由各矿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并加强监督管理,严防班中餐补贴的流失。

3、夜班津贴标准为:前夜(四点)班8元/工,后夜(零点)班10元/工。

4、公司鼓励各矿井下津贴和夜班津贴参与内部市场化考核,加强入井考勤管理,对井下工作不满四个小时的,不准发放井下津贴、夜班津贴及班中餐补贴。井下津贴和夜班津贴在工资表上要严格按工种全额显示。采掘区队的辅助工种执行井下辅助岗位津贴和班中餐补贴标准。

(六)职工在婚、丧、产、探、病、非因工负伤、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有资假期期间及加班加点工资,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厂岗位效益工资制方案(试行)》(河南能源 [2014]78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种假期必须按本单位的请假制度,经批准并到劳资部门备案后方可计资,否则,一律不予计资。

(七)职工在工伤期间待遇按国家、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及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每日八小时、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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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四十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地面公休日加班的,过后可按同等时间进行补休,井下原则上执行三八班工作制,减轻工人劳动强度。

(九)员工受处分期间工资管理。员工受处分期间工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等政策执行。

(十)各单位应于每月2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工资基金使用反馈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如有特殊情况,应附详细的分析说明材料),作为公司工资监控和对标管理的依据。同时,按要求及时做好季、半年、年报等工作。

(十一)奖罚措施

1、各单位凡不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三)、

(十)款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奖金及工资资料的,每迟报一天,罚该单位主要责任人100元,分管负责人200元,单位负责人300元,罚款在下月工资结算时兑现。

2、公司对各单位的单项奖罚,必须落实到区队、班组、个人。各单位对职工的罚款,应在工资表上显示,严禁财务部门以外的部门和人员收取现金。否则,加倍对该单位或收取现金者进行处罚。

3、各单位报送到公司的工资表及奖金表等报表,每张都必须有制表人、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和监督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每月的工资表必须张榜公布,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纪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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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一次不张贴或张贴改动过的工资表及奖金表,罚单位劳资负责人300元。工资存折(卡)必须发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否则,一经发现,按50元/人对劳资负责人、100元/人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对弄虚作假,谎报出勤、冒名顶替、私自在职工名下加工资、向职工索要钱财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对每一个相关责任人,按发生违规数额的2倍进行处罚,对单位按发生违规数额的5倍进行处罚;并对违犯财经纪律的相关人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各单位每月报送的工资表、奖金表,凡出现有出勤无工资或有工资无出勤、岗位工种无填写、计件工资栏缺少分数或分值、井工班数大于出勤班数的;不按公司文件规定,私自设置井下津贴标准,经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异议,经落实属实的;全月工伤、病工、非因工负伤、产假等有资假期,仍有下井班数或下井班数与实际出勤相矛盾、计算有安全结构工资、奖金等情况的,每发现一人次,对单位劳资负责人及制表人各罚50元。

5、在正常生产期间,对单位没有制定工资二次分配办法或有办法不执行的,每发现一次,罚单位负责人1000元,罚劳资负责人500元。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后解决。以前本公司工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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