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5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江罚告字[2019] 2号)、2019年4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送达回证》(玉环江送[2019]7号)、2019年5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送达回证》(玉环江送[2019]17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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