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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DOC 21页)(5)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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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第二十七条

员工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加班费:

1、公司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以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的150%支付;

2、公司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的200%支付; 3、公司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的300%支付。

第二十八条

加班时间的具体折算方法

1、由于生产、维修工作的特殊性,参与倒班的员工没有固定的公休假日,根据排班情况,全休的天数即作为公休假日计算,法定节假日除外。

2、原则上平时加班时间应控制在4小时/天以内,确因生产需要白班可以拖班6小时/天以内。技术员加班1小时(含)以上开始计算加班,工人及行政基层人员加班半小时(含)以上开始计算加班。原则上不能用加班时间冲抵请假时间,公司另有规定除外。

3、因物料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公司放假,使员工月度实际的出勤时数不足该月应出勤时数时,可以用加班时间来冲抵。原则上先用平时加班时间冲抵,再以公休日冲抵,一般法定节假日不予冲抵。冲抵数量按实际工作时间以1:1计算。 4、转正满一个月以上的技术人员及生产一线的处级管理干部的加班,原则上每月折算后的加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4小时。没有超过,按照折算后的实际时间计算加班工资;超过64小时,则按照64小时计算加班工资。对于超过64小时以上的部分部门可按调休处理,调休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若无调休完,则自动作废。

5、高级职称人员、未转正及转正未满一个月的技术员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如工作需要,则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2天。折算后的加班时数不超过32小时。 6、试用期间的工人,可以加班并发放加班费。

7、对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较长的,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必须连续上班的,当月各类人员的加班时数的限制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公司规定只能安排员工值班的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部门人员值班,值班必须提前申报,并经一级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力资源部进行排班后方可执行。原则上每月的值班天数不得超过4天。不足4天,按实际值班天数计算;超过4天,则按4天计算。值班津贴的规定具体见薪资制度。

第三十条

已安排值班的员工,未按规定值班和考勤,视同旷工;如遇特殊情况,值班员工需要变动,须及时填写《员工班次异动表》报人力资源部。未提前上报值班申请和未进行值班排班的部门,须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补办手续,否则值班无效。 第二节 考 勤 审 批 规 定第三十一条

正常考勤无刷卡记录,需补办考勤证明的审批规定:

1、正常考勤上班的人员,发生漏刷卡、忘刷卡或其他无刷卡记录的合理原因导致考勤记录不全,应提交《考勤证明表》来证明出勤情况。安排值班且事先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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