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总价款的95%。
6. 预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限二年,按每年2.5%
计算,丙方根据甲方对此门窗无质量问题的确认书后逐年支付质保余
款,二年内付清。
第七条、工程量结算及变更
1. 工程量以实际门窗洞口尺寸计算。
2. 工程变更需经甲方、丙方签证认可,合同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均按照合
同附件门窗表相应窗型面积及窗型价格进行调整。若工程变更需要增加
的产品种类在合同附件门窗报价表中没有类似产品的价格,则需增加的
费用另行协商解决。
3. 若因甲方或丙方在乙方执行合同过程中提出的设计变更而造成乙方需
要延长工期,则三方进行协商是否需要延长合同工期。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合同生效期间发生以下之一情况,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在知会丙方
前提下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 超过合同规定工期10天未完成的。
1.2 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规定及国家标准规定。
1.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1.4 乙方组织进场的产品不符合设计要求,无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1.5 超过合同规定工期10天未完成的,在合同延续执行期间,每延误一天,
按合同总价的1%罚款累计罚款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视甲方违约:
2.1 未能按时提供工程工作面及各项配合设施而影响乙方正常施工,延误
乙方工期的,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
2.2 总包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赔偿由此对丙方造成直接和 间
接的经济损失。
2.3 未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施工人员的住宿、材料堆放场地、施工
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等设施。
3. 丙方除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按时付款超过10天的,每延
误一天,按应付款的1%罚款给乙方,累计罚款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4. 除出现不可抗力所造成停止施工情况外,签约各方应履行本合同各项条
款,其中任何一方若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向另两方各支付合同总价10%
的违约金。
第九条、附则
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
决时,应提交仲裁或诉讼人民法院。
2. 本合同除工程保修、付款条款外,其他条款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即失
效。
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通过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