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
一、瓦斯抽采管理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并形成以地面永久抽采系统为主、井下移动抽采系统为补充的格局。
第二条 优化抽采设计,强化抽采管理,做到抽采规范化、精细化、最大化,实现高、低浓瓦斯分开抽采。
抽采泵站
第三条 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抽采泵必须具有不小于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2倍的能力。抽采泵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采泵。
第四条 抽采泵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所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必须实现自动计量并上传至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瓦斯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抽采泵出气侧及瓦斯气罐和利用装置进气侧,必须安设有防 爆、防回火和防回气等安全装置。
第五条 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所报告并启动备用泵。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六条 抽采泵站计划停泵、倒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提出申请,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抽采管路
第七条 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抽采干管设计要有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
1.5~2.0倍能力,采掘工作面支管设计要有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3~1.5倍能力。上隅角埋管合计抽采能力应不小于设计抽采能力。
第八条 抽采管路管径按下式计算(选用管径时,要按相应富余系数扩大管径或增加管路) D=0.1457(Q/V)1/2
Q----管路设计服务流量,m3/min;
D----管径,m;
V----管道内气体设计流速,其中,抽采干管取V≤15m/s,
支管取V≤12m/s。
第九条 抽采管路要敷设平直,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放水器安设处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应不小于500mm。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打压、试漏,并将管内杂物清除干净。
第十条 地面永久抽采泵站抽采高浓度瓦斯时,抽采浓度不低于30%,抽采低浓度时,抽采浓度应不低于5%。30%以上的高浓瓦斯必须集中抽采。
管路附属装置
第十一条 抽采干管、支管在斜巷下坡口、笼门弯进气侧及管路低洼处应设自动放水器,并有选择地安设除渣器。涌水量较大的抽采钻场应设自动放水器。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埋管抽采管路上应增设滤网或除渣器。
第十二条 主干管路每半年至少除渣一次,使用防喷装置的抽采管路每周至少除渣一次。钻场及支管等处的放水器每月至少检查清理一次。
第十三条 抽采干管应每隔500m进行标注,并且每隔500~1000m必须设置测压装置。 第十四条 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和永久抽采系统排气管附近,按要求采取防雷措施,每年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抽采封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