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预抽钻孔技术要求
(一)封孔管径应≥50mm。钻场多通及汇流管径应≥150mm,抽采管内径必须≥200mm。
(二)预抽孔口负压应≥13kPa,抽采后,24小时内孔口瓦斯浓度应不小于40%。 第十六条 卸压抽采钻孔技术要求
封孔管径应≥75mm。钻场汇流管径应≥200mm,抽采管内径必须≥250mm。
第十七条 钻孔封孔必须实行带压封孔。易喷瓦斯钻孔采取临时快速封孔、合茬抽采措施。 第十八条 预抽穿层钻孔,每组注浆封孔24小时后合茬抽采。合茬抽采24小时内,矿和钻孔施工单位共同验收,抽采浓度低于40%的钻孔必须重新处理。
抽采计量及调校
第十九条 抽采参数主要测定浓度、负压、温度、流量。
第二十条 矿井以下地点必须安设抽采计量装置:
(一)抽采泵站的进气侧。
(二)井下干管、支管、主要钻场。
第二十一条 地面抽采泵站必须安装自动计量装置,井下干管、抽采支管、抽采钻场计量安设自动计量装置或孔板流量计。新建及改造地面抽采泵站、井下干管抽采计量地点必须同时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和孔板流量计。
第二十二条 抽采自动计量要求
(一)矿井抽采量采取自动计量装置进行计量,抽采流量必须换算成标准状态下流量。抽采自动计量装置安设在直管段,装置进气侧直线段不少于安设处管径的10倍距离,出气侧直线段不少于安设处管径的6倍距离。
所有自动计量数据必须全部进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二)自动计量装置每月维护1次。检定不合格的计量装置,不得使用。
(三)矿负责安排专人每5~10 天对自动计量装置进行调校,并建立抽采自动计量装置调校台帐,确保自动计量装置误差不超过5%。
(四)各矿(矿建项目部)、瓦斯利用分公司必须制定和完善抽采自动计量管理办法,明确自动计量管理的责任单位、调校单位和监管单位。
(五)采用孔板流量计对自动计量装置流量进行调校时,孔板流量计必须挂牌管理。自动计量装置的流量数据必须保持与孔板流量计的流量数据基本一致。必须定期清理孔板前后的积水和污物,每半年对采掘工作面使用中的孔板流量计检查1次,每年对地面及井下干管安设的孔板进行拆卸清洗。
(六)自动计量装置和孔板流量计进气侧前必须安设放水除渣装置。孔板流量计必须安设旁通。
第二十三条 抽采地点参数检查及次数规定
(一)井下抽采干管、采掘工作面支管,顶、底板抽采巷道及揭煤地点支管每天至少测定1 次抽采参数;预抽消突评价单元,每天至少测定1次抽采浓度、流量和负压。
(二)卸压抽采时,每个钻孔应测定浓度,每个钻场应测定浓度、流量、负压,同类型钻场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单孔流量。
(三)预抽瓦斯时,每条抽采巷道中,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场测定抽采浓度、抽采流量和负压,每个钻孔都必须测定抽采浓度,并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单孔流量。测定人必须挂牌留名。
(四)抽采泵站必须每小时人工记录1次抽采参数。
第二十四条 抽采参数计算
(一)采用孔板流量计调校管道混合流量时,采用下列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