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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3)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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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混=0.621k h p 273 t1 0.00446x式中:

Q混——混合流量,m3/min

Δh——在孔板前后端所测的压差,mmH2O

P——孔板下风端测得的绝对压力,mmHg

k——孔板实际流量系数

x——管道内的瓦斯浓度,%

t——管道混合气的温度,℃

(二)所有抽采量的计算统一用大气压为101.325kPa、温度为20°C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第二十五条 瓦斯利用计量

(一)利用瓦斯时,利用单位必须在瓦斯罐或利用装置进气侧安装自动计量装置。

(二)瓦斯罐或利用装置进气侧安装的计量装置必须折算成标准状态下流量。

(三)瓦斯利用分公司必须建立瓦斯利用台帐,记录每天进气侧的抽采数据(包括流量、浓度和每天利用总量等)。

(四)瓦斯利用分公司每5~10 天对自动计量装置进行调校,调校数据以矿孔板流量计流量数据为准,确保自动计量装置误差不超过5%。

(五)每月2日前,矿与瓦斯利用分公司对上月利用量进行对账,共同签字确认月度瓦斯利用量。

抽采管理

第二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高、突煤层的采区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的同时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瓦斯抽采工程不合格的 不得投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瓦斯治理分级治理原则,凡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和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抽采瓦斯治理措施。瓦斯抽采率必须满足集团公司年度“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核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抽采计量必须做到测量值可靠、计算准确、记录认真。抽采台帐必须由抽采班(队)长审签;抽采日报由抽采区(队)长、通风副总审签;抽采月报由总工程师、矿长审签。抽采报表必须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抽采数据一致。系统漏气增加流量不超过5%。 第二十九条 所有穿层钻孔必须使用与封孔管管径相匹配的钢丝软管联接,严禁使用铁丝捆扎,严禁在抽采软管上打眼。钻孔合茬推广采用封孔管卡固定软管。抽采钻孔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抽采系统必须完善自动放水装置,确保正常抽采条件下能自动放水,严禁采用停泵或关闭闸阀方式进行抽采管路放水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井下移动泵泵站抽出的瓦斯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管路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矿必须绘制瓦斯抽采系统图。抽采系统图必须标注抽采管道的管径、长度、主要调节控制闸门、放水器位置、计量装置位置、抽采泵的型号、电机功率、泵站瓦斯排空管位置、抽采泵站位置等。

二、抽采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1、按规定定期对地面瓦斯抽采泵站防爆、防回火、防回气装置、防雷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2、严格控制使用井下移动泵,移动抽采泵站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其排放口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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