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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txt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0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严格按国家相应检验规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并收费。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的内外部检验,系指宏观检查,不包括无损检测、超声波测厚、硬度测试、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及有关理化试验等项目。
第六条受检单位在办理检验申报手续时,检验机构应通知受检单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七条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测项目进行收费。检验检测机构对各类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向被检单位或个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由被检单位或个人签收。对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收费。
第八条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费用,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载荷试验所需配重物,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试验,地下管道开挖等,但收费标准中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九条在现场检验检测过程中,被检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场所、吊装工具、辅助人员和必
须的检验检测人员交通工具。检验检测现场距检验检测机构本部超过50公里的,按省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加收或者由受检单位支付差旅费。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过程中,如果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