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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知识产权法:不视为专利权侵权或不承担赔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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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司考知识产权法:不视为专利权侵权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

司考知识产权法:不视为专利权侵权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不视为专利权侵权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不视为专利权侵权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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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构成侵权,但基于侵权人的主观无恶意考虑,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012年卷三第18题,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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