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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知识产权法:不视为专利权侵权或不承担赔(3)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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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C、 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D、 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见ABC三项均不正确。《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丙和丁如果能够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用承担责任,但是乙是构成侵权的,因为《专利法》第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乙的行为不属于这四种行为之一,所以其行为是构成专利侵权的,侵犯了甲的专利权。本题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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