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和企业的市场信用体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通过法制来规范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行为,要以法律拒绝“无信”,使不讲信用者或信用不佳者难以立足和生存。信用不仅是为人处事的道德问题,也是涉及各方利益的经济问题,故而对于一些有意“失信”而谋取财富的行为应该给予法律的制裁。比如信用欠佳者不得担任企业的厂长经理;吊销失信经营者营业执照,失信者在一定年限之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等。信用法律化,可以强制企业自觉遵守相关的信用法律,慎重地考虑自己的失信行为。以保障社会的信用秩序。
另一方面,健全市场信用机制。政府应加快信用信息公开化建设。税务、工商、财务管理等部门应该定期公开企业的信用信息,一方面置企业于公众监督之下,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获得合理的信用等级,从而避免信用投机现象。为了使企业尽快得到客户的资信信息,政府应该扶持和组建一些具有一定规模、运作规范、有广泛影响力的信用评级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应该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独立主体,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不和被评级企业有任何利益关系。评级公司只有做到独立、中立和公正,才会赢得政府、企业、客户的信赖和支持。有关部门应该对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认证和监管,以防止资信评级公司利用非市场因素开展不正当的竞争,影响资信评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