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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监〔2009〕109号(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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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装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

2、储存设施: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罐区、库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

三、改造要求

涉及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化工企业要根据工艺特点、装置规模、储存形式和可控程度等,设置相应的安全联锁,温度、压力、液位的超限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的声光报警,自动泄压、紧急切断、紧急联锁停车等自动控制方式,或采用智能自动化仪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SIS)等自动控制系统,尽可能减少现场人工操作,提高企业的安全自动控制水平。

1、新建涉及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必须装备自动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控制仪表、联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和有高度危险(裂解、加氢、聚合、氟化、硝化、过氧化工艺等,下同)的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2、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高度危险或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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