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03)3号
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需分项配套水、热、气等设施的,需经相关行业部门核准后,据此办法标准单项交费。
第十五条 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须补交已减免费用,并加收差额10%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凡逃交或漏交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按本办法补交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并加收应缴总额10%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给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建设工程核发许可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擅自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单项征收的供水、供气、供热集资和其他相关收费政策同时停止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表
济政发〔2003)3号
费
4 5 6
管 网 建 设 费
热源 燃气 供水
78 20 26
热源厂建设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管网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气管网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管网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有线电视、宽带、区内弱电电缆、
7
综合布线
10
电信电缆等穿线管设施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排污排水设施
8
排水 合 计
20 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