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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设施监理细则(14)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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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负责解释、改正、补桩等工作,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桩位没有错误,精度符合设计和施工的要求,并符合技术规范的标准为止。

(2)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平面基准点、高程基准点进行复核,复核发现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请设计单位到现场进行复测。监理复核最终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交施工单位再次复测。

(3)对施工单位加密的平面控制点、水准点进行复核,复核施工单位放样所采用的水准点(临时水准点)是否扰动,采用数据是否正确。并检查设置是否牢固(应不沉降、不位移),复核认可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各点数据供施工单位使用。

(4)检查施工单位仪器、水准尺检定时间和仪器精度是否满足要求。

(5)及时检查复核施工单位平面及高程放样的正确性,并做好记录和填写放样复核单。

七、适用规范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 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 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ITG/T D81-2006); 5、《国家高速公路网相关标志更换工作实施技术指南》; 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 5768.1-2009); 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 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2009); 9、《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 10、《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手册》(JTG D82-2009); 11、《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范》; 12、《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 1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

1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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