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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08银行保函与备用证)201204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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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本章大纲 1、银行保函 2、备用信用证 本章导读 本章重点 银行保函的概念、业务程序 独立性保函与从属性保函 备用信用证的概念、业务程序 跟单信用证与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本章难点 反担保人的概念 跟单信用证与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第一节 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定义及作用

1、保函的定义 。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L/G)是指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应交易(贸易项下、合约关系、经济关系)一 方当事人的要求,向交易的另一方开出的、为保证该当 事人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的履行而做出的一定期限内承 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由银行开立的保函,即为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第一节 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定义及作用

2、银行保函的作用 (1)对合同价款支付的保证作用 (2)对合同义务履行的保证作用

第一节 银行保函

二、保函业务的基本特点

1、是信用工具或结算工具。 2、支付具有“或然性” 。 3、有三方基本当事人。 4、担保方未必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5、受益人权益是不允许转让的。

第一节 银行保函

三、银行保函的有关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1 、 基 本 当 事 人 之 一 — —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Principal/Applicant) 委托人/申请人是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银行开立保函的 某一经济交易(或经济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 2、基本当事人之二——担保行(Guarantor Bank) 它是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保函的银行。 3、基本当事人之三——受益人(Beneficial) 它是接受银行保函,并有权按保函规定的条款向担保行提 出索偿/索赔的既定经济交易(或经济关系)中的另一方 当事人 .

第一节 银行保函

三、银行保函的有关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4、派生当事人之一——反担保人(Counter Guarantor) 反担保人又称指示方(Instructing Part),是接受委托人的 申请,向担保行开立反担保函,指示后者开立保函,并以 自身名义承诺将及时足额地补偿担保行在保函对受益人的 所有支付/赔偿及其他费用的另外一家银行、法人或个人。 5、派生当事人之二——通知行(Advising Bank) 受担保行之托,代为转递保函给受益人的银行。 6、派生当事人之三——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为保函加具保兑并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即为保兑行。 .

第一节 银行保函

四、银行保函的业务程序 最简单的业务程序

受益人

订立交易合同

申请人

申请开 立保函

索偿

担保行

第一节 银行保函

四、银行保函的业务程序 包含反担保人的业务程序

受益人

申请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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