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单(一)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哪些单位及个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必须为其参加失业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该为所有招用的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应享有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在我市城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的户籍在本地或外地的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如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失业保险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市县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四、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缴费的比例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只需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资总额的2%失业保险费,本人不缴纳。
五、用人单位应从何时开始参加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规定缴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因发生破产、解散、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
六、个人能否参加失业保险?
个人单独不能参加失业保险。根据国家和省市失业保险法规规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范围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