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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宣传1(3)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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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单(二)

十、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怎样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 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该由谁来办理失业手续?

1、用人单位自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到受理其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须知》等相关手续,并必须及时转交失业人员。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办理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十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什么材料?

1、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终止劳动合同呈报表》;

2、《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手册》;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片;

5、指定银行开设的账户及账号。

十三、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发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的;

8、每月不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行为的。

十四、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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