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项目经营协议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4条 土地使用
4.l 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出资将建设用地国土权证办理至合资公司名下,甲方确保合资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该土地,经营期内,土地所有权归合资公司所有。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4.2.1 除非事先书面取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第4.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4.2.2 乙方应依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善意使用及管理甲方交付的项目建设用地。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4.3.1 乙方已察看并检查了第4.1条所述之场地,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乙方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该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
4.3.2 甲方确认乙方对第4.1条所述之场地上于本协议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乙方对生效日之日及之后由乙方导致的、或因乙方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建设、运营而造成的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条 设计
5.1 设计施工
乙方应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协议的要求,遵循甲方已委托的设计部门所编制本项目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项目建设。(乙方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由乙方组织项目施工,不再另行组织施工招标)
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乙方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阅,并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向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由甲方向设计部门转交修改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