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项目经营协议
(a)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d)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e) 所指的协议是指有关的协议和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f)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g) 招标人认为协议草案有必要调整的以最新的书面调整意见为准;
(h) 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i) 标题仅为方便使用。
第三章 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
第2条 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
2.1 项目概况
2.1.1 PPP项目
⑴本项目采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特许经营方式,中标人(即乙方)在合同谈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在金洲新区与金洲新区下属的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合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甲方负责出资办理建设用地国土权证至合资公司名下,并以项目前期费用约5400万元(含立项、能源评估、环境评估、可研及批复、土地报批、征拆补安、方案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概预算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国土权证办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报建报监、检测试验、施工水、电设施等前期费用)及建设用地参股,占股权的45%;乙方负责出资对项目进行建设及设备采购,所投建设及设备采购资金,占股权的55%;合资公司注册成立后成立股东会,由中标人(乙方)出任企业法人,甲方派驻合资公司股东成员。
甲方与乙方以PPP方式成立的合资公司,负责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XX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甲方与乙方按各自职责及所占股份比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将XX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部门或机构,合资公司依据本协议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⑵一期工程概算总投资约11000万元(投资额最终以XX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计部门审定为准),项目用地约120亩,其中一期审批面积62.9亩,征拆补安及前期费用约5400万元(含近期约120亩征拆补安款,具体面积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由甲方出资,甲方不再出资承担一期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2.5万立方米的建设及设备费用,乙方负责出资对项目进行建设及设备采购;超出日处理污水2.5万吨规模以外扩容的投资及建设(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