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项目经营协议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建设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
2.3 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延长或终止,一期设计规模为日处理2.5万吨的特许经营期为30年(不含项目建设期和3个月试运行期);超出设计规模日处理2.5万吨的扩容部分特许经营年限重新予以计算。
第3条 声明和条件
3.1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3.1.1甲方已获XX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3.1.2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所有批准;
3.1.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1.4甲、乙双方在金洲新区依法成立的全资控股的项目公司(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元),并保证设立合资公司的所有资金来源是合法的。
3.2 乙方声明
3.2.1 乙方为在中国 正式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其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2 在任何中国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
3.2.3乙方保证在取得本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后10个工作日内与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金洲新区依法成立双方全资控股的项目公司(法人),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元),并保证设立合资公司的所有资金来源是合法的。
3.2.4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乙方保证在以下声明中所述的内容和承诺均真实有效,并对乙方声明中失实和未能实现其承诺的部分内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