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2)一是否受理申请,没有出具凭证,二是时间期限的问题 。违反32条和42条规定。
(3)一是材料的完整、合法性,二是材料递送的时间,三是工商局提供是否受理的凭证。
2、(1)属于第十二条第四款: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的许可。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所以应该依据该省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行政许可。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