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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 XUN KE TANG
文/崔海龙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过程中的语言运用
——以公安机关处置为视角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凸显,由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根据 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的统计,仅 1993年至 2003年这 10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就由 1万起激增到 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 73万人增至 307万人左右。而最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率仍有上扬趋势。如何妥善、有效地处置群体性事件,这是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课题。而以往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多侧重于学科的理论构建、宏观层面的对策分析,对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处置方法的研究偏少。即使是在有限的关于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方法的研究成果中,更多关注的是现场处置2013/02①
现行社会制度、国家政权为目的,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大量地采用思想工作、说理教育方法来平息。若轻易动用警察强制力等对抗性手段容易将党和政府推向群众的对立面。具体说来,相较于警察强制力手段的运用,语言手段在公安机关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具有以下优势:——语言手段的运用有利于当事人情绪宣泄,缓和双方紧张气氛,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减少相互间的抗争,从而达到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质量的目的。——语言手段的运用有利于公安机关收集信息情报,直接了解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过程,间接了解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组织者和下一步要采取的行动。——语言手段的运用可以促使群体性事件双方的当事人进行对话、协商,达成共识,尽可能促成解决方案的形成。对于暂时无法做到有效处置的事件,也可以通过语言手段的运用赢得宝贵时间。二、运用语言手段的种类与时机语言手段通常包括劝解、喊话、调解三种方式。每一种语言②
手段的运用都有相应的时机。 (一)劝解劝解,是指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过程中,公安民警通过熟练运用语言谈话技巧,劝导、宽解事件主体,缓和双方对立情绪,达到调停、排解纠纷,有效控制事件局势的一种语言手段。劝解的时机应是在警方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处于相对控制之中,暴力行为尚未产生之时。如果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暴力行为,警方对现场秩序失去控制,此时,首要策略则是通过采用各种强制力手段控制局面。 (二)喊话喊话,是指公安机关借助某种工具,如通过标语、横幅、喊话器、广播,单向向涉事群体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
以及公安机关将要采取何种行动的一种语言手段。喊话的时机通常应选择在现场场面混乱、形势即将或已经失控,公安机关穷尽各种语言手段无法建立有效沟通渠道之时,或公安机关即将采取强制力手段之前。 (三)调解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作为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斡旋于群体性事件双方之间,帮助沟通,使其能直接谈判,解决争议的一种语言手
原则、现场指挥策略、战术队形等方面,而对公安民警现场处置过程中的语言运用研究偏少。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本文旨在以公安机关的视角探讨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过程中语言运用的问题。一、运用语言手段的优势当前在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的矛头指向社会上种种不公正的现象,并不以推翻
036崔海龙,男,重庆警察学院警察战术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危机干预、警察执法战斗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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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调解的时机应是在劝解取得一定成效后,当事双方愿意就所争议的问题进行理性沟通时采用。运用以上三种语言手段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在正确把握现场形势的基础上,抓住战机。处置时:口径要与党委、政府保持一致;内容要因事、因情、因人而异;方式要灵活多样。三、运用语言手段的方法 (一)劝解的方法公安机关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选择生活阅历丰富、具有较强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公安民警着便装或警服深入到人群中,与相关人员进行接触,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思想疏导、语言劝解。劝解过程中,要做到以真情感化、以行动取信于民,着重阐述党和政府对事件处置的立场和态度,指出维护权益、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不明真相的群众明辨是非、离开现场,从而达到分化瓦解一般人员、孤立骨干分子、稳定事件局势的目的。公安民警在劝解过程中,应灵活运用以下方法: 1.标签效应法。所谓“标签效应”,是指当一个人被一种词语贴上标签时,他就会根据“标签”,做出自我印象管理,使自己的行为与所贴的标签内容相一致。在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现场处置的过程中,如果处置民警能够灵活运用标签效应法,对涉事群众的品行、形象进行正确的界定,就会促使被标定人产生积极、良性的反应,劝解就会产生良好的效果。 2.自己人效应法。所谓“自己人”,是指双方由于在年龄、性别、民族、籍贯、职业、地位、经历、
兴趣等方面具有相同、相似之处,而使对方产生亲切感、信任感,从而被对方视为与其为同一类型
的人。而“自己人效应法”则是指某一群体或个人对于与其同为“自己人”所说的话更信赖、更容易接受的一种现象。公安民警在劝解过程中,如果与涉事群众具有某些共同点,就应充分利用这些共同点,促使对方产生“自己人”效应,这样公安民警所说的话就更容易被涉事群众信赖、接受。 3.亲情效应法。人是群居性动物,都具有对亲属群体的归属需求和对亲情关系中爱的渴望。实践证明,利用人对亲情的依赖和渴望,通过参与者的亲属来帮助公安机关开展教育工作,可以缓和群众情绪,使其更好地接受劝解。在邀请涉事群众的亲属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之前,必须首先摸清这些群众亲属的思想状况,深入了解其与涉事群众的关系;其次,必须要求其站在公安机关的立场展开劝解、说服工作,并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展开行动;最后,在参与劝解的过程中,公安民警除应确保其人身安全外,还应监督他们的言行举止,并要注意防止其受到涉事群众情绪的不良影响,卷入到事件之中去。 4.震慑效应法。此法适用于同一地方同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闹事群体时,通过对一个群体或某些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而使另一群体或其他人员受到震动,从而放弃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应用此法时,劝解人员应抓住时机,并结合现场喊话,以“最后通牒”的口气对涉事群众加以劝说,使之产生心理压力,最终听从劝告。 5.威信效应法。群体性事件中“威信”来源途径有二。一是来
自民警在辖区群众中的威信,它由警察的外在形象、内在素质及其言行等因素决定;二是来自当地具有良好口碑、公信力高的普通群众,特别是具有一定威信的老人。民警如果善于运用威信效应法,就往往可以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二)喊话的方法 1.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应在其控制范围内,寻找制高点架设广播设备或利用车辆设置移动的广播器材,连续不断地进行喊话。在喊话中,应加强政策宣传、法律法规教育,指出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正确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达到增强群众法纪意识、稳定群众情绪、分化瓦解涉事群体的目的。 2.利用广播适时公开事件真相,揭露事件组织者的企图和阴谋,使广大群众明白事件原委,增强对各种流言的辨别能力。 3.及时利用广播通报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现实危害、不良后果。在指挥部做出实行现场管制、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后,应迅速利用喊话器、广播、标语、横幅下达责令涉事群体解散的命令,以达到动摇涉事群体心理、瓦解涉事群体士气、
分化涉事群体的目的。 (三)调解的方法2013/02
当涉事双方之间不存在难以调和的事项、双方的利益要求均在对方能够协商的范围之内,且涉事主体因为利益考量,愿意就所争执的问题进行对话谈判时,公安机关可以作为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即以调解员身份来促成事件的和平解决。此时,公安机关可要求双方派出代表,就争执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利用此次机会开展教育工作,力争双方最大限度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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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理性解决问题。如果可能,对话谈判地点最好选择在相对安全、安静之处,让双方代表有时间和空间做出理性思考。此时,公安机关作为调解方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1.准备阶段。在这一阶段,作为调解方的公安机关应了解导致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双方的背景、诉求,评估该事件是否适合进行调解。此外,还需要确定参与调解的人员(除双方代表外,是否需要律师、当事人的亲人、朋友等参加)、调解的时间、场所等内容。 2.介绍阶段。在这一阶段,承担具体调解任务的公安民警应首先进行自我介绍,强调其公正、中立的态度,介绍参与调解的双方代表,对双方愿意共同合作解决争议这一行为进行肯定。详细说明调解的程序、规则,指出在双方会谈出现僵局的情况下会适时引入单方会谈,并及时解答双方代表对调解程序的疑问。 3.代表陈述阶段。调解人员按照事先设定的顺序要求双方代表依次向调解人员介绍事件的争议内容。通过双方代表的介绍,调解人员能够更深入了解争议焦点所在,并且帮助双方了解对方的想法。2013/02
求双方代表在各自叙述完毕所争议的事实之后,提出己方希望讨论的事项和议程,并协助双方最终确定议题。 5.直接沟通阶段。在调解人员的帮助下,双方代表在该阶段有了直接沟通的机会,调解人员应告知双方代表围绕已经确定的议题展开讨论,直接向对方说出对于所讨论议题的看法和意见。 6.单方会谈阶段。当双方沟通陷入僵局或没有实质性进展时,调解人员可以考虑进入单方会谈阶段。为便于该阶段的进行,需要准备一个单独的房间。调解人员应发挥中立第三人的作用,帮助双方代表提出更多灵活的解决方案。 7.解决争议阶段。调解人员要鼓励双方代表利用“头脑风暴”技巧对议题提出解决方案,再进行评估。双方代表经过评估,确定了可行性的方案后,就要对方案进行细化,确定实施方案的具体细节。 8.达成协议阶段。在双方代表就有关解决方案大致达成一致意见后,调
解人员应帮助代表起草调解协议书,以书面形式将调解成果固定下来。 9.结束阶段。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人员宣布调解结束,将准备好的调解协议书让双方代表签署,祝贺双方代表经过调解达成协议。
四、语言手段与强制力手段的关系语言手段、强制力手段是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措施,它们各有优劣。语言手段是一种柔性手段,若单独使用,大多数情况下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需要以强制力手段作为后盾并为其提供保障。这是因为,在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若一味强调采用语言手段,无理取闹者就可能顽固地坚持自己的非分要求,无所顾忌。因此,适度的强制力威慑可以为语言手段的运用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另外,在强制力手段无法奏效时,语言手段的运用也可以为强制力手段争取时间、赢得空间。概括说来,二者的关系是:强制力手段是语言手段的坚强后盾和有力支持。没有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语言处置必然是软弱无力的;语言手段是强制力手段的完善。没有语言手段的运用,强制力处置就会显得过于刚性、突兀,极有可能激发更大规模的人群骚乱,导致事件升级,不可收拾。总之,公安机关在运用语言手段进行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强制力手段为后盾,抓住时机,灵活运用各种语言方式,争取最大限度地和平解决群体性事件。
4.确定议程阶段。为了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人员应要
(编辑:卢建义)
参考文献:[1]沈惠章范大裕 .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 .群众出版社,2009.[2]赵云 .调解实务与技能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3]何睿张明刚 .群体性事件中的对话研究 .政法学刊,2006.5.注释:①据中国网报道,2009年,全国共发生了近 9万起各类群体性事件。②需要指出的是,“对话”并不是公安机关使用语言手段进行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通常方式。原因在于,“对话”强调的是涉事双方(即事件的当事人)平等地就某些问题通过语言这一手段,达到意见交换的目的。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过程中,对话的主体应为涉事当事人或涉事单位负责人。公安机关通常不是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只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所以不应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对话主体,更勿论采用对话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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