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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预付款融资合同(2012年版)(5)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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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国内预付款融资合同条款

第一条 利率和利息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浮动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仍按照原方式执行。

1.2 借款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

1.3 第一个利息期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后一个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最终还款日;其余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

1.4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二条 融资发放和支付

2.1 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对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且已经办理完毕相关担保手续;

(2)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3)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2.2 借款人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的书面文件须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供加盖借款人公章的复印件。

2.3 借款人申请提款须提前至少5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通知书。提款通知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2.4 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或经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2.5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支付对象。借款人应和贷款人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并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办理受托支付事宜。

第三条 还款

3.1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在还款日和每一结息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借款人应在其于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利息、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该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划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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