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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预付款融资合同(2012年版)(7)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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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6.6 提供给贷款人的财务会计报告乃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公正、完整地反映了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并且自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截至日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6.7 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7.1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权等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7.2 若销货方开出贷款人可接受银行的预付款保函,借款人同意将预付款保函项下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并且该转让已经销货方同意。

7.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7.4 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7.5 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积极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7.6 在还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前,不以任何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

7.7 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或就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

7.8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贷款人:

(1)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7.9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贷款人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7.10 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7.11 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损害贷款人的权益。

7.12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对外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7.13 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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