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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农民工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