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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经济赔偿左右量刑”的建议
1. 对原被告进行救助。在制度上解决受害人补偿机制,京佳教育认为除了通过国家财政为那些刑事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外,另一个路径则是在民间成立专业的机构,主要是基金会,来救助刑事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属。对被告家属也应给予救助,在社会保障缺乏的情况下,将双方都纳入救助对象,可以消除这两个群体的敌视,有利于社会和谐。
2. 严格执行法律。法律的合理设置仰仗于司法实践中不折不扣地执行,司法机关从严把握和解制度,才杜绝“花钱买刑”。
3. 重视和解流程。救助制度有了以后,“花钱买刑”要减少,但“和解精神”要贯彻案件的始终。犯罪人确实赔不起,但是他真诚悔罪,尽最大能力去赔偿了,即使被害人是从国家拿到了赔偿,也可以作为法官量刑的考虑。关键在于通过建立救助制度,克服现在实践当中对其他和解流程的忽视。
18、 公款吃喝入刑
2012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解读:公款吃喝入刑之实现途径 【申论热点】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安徽省工商联主席李卫华建议,借鉴意大利刑法把公款吃喝玩乐定为贪污罪,把公款吃喝纳入刑法范围,像治理贪污受贿一样治理吃喝腐败。公款消费应如何遏制,也成为本届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京佳解析】
一、进步意义
“公款吃喝入刑“,理论上看,反腐败作用巨大,因为奢侈行为往往成为腐败的直接诱因。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都对公款吃喝有明确的规定,但是 但在执行过程中,党纪、政纪处分往往难以落到实处。这就导致条例本身缺乏威慑力和约束性。而《刑法》则是一把利刃,说小了,一针见血,说大了,刀起头落。
犯罪成本低,一直被视为反腐不力的诟病。目前由于对公款吃喝这种大肆挥霍国家资财的行为没有从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已经形成了公开化和“合法化”的局面。国家对公款吃喝的治理失之于软,虽然国家有相关的制约机制,但是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所以从没有官员因公款吃喝而被辞退或者接受更严厉制裁的情况。这并不是一种经济发展后生活质量的变化,而是干部队伍的素质蜕变和相关监管制度缺失的体现。所以,“公款吃喝入刑”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又一利器。
二、实现途径
要想让刑法入刑起到实质性作用,还必须让其具有可操作性。而对于公款吃喝问题国家或地方也曾经出台不少措施进行治理,均收效甚微,一方面是由于没有法律做后盾,另一方面是由于措施过于宽泛不好落实,或者措施过于一刀切导致落实难。
综合以往经验教训,我们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为“公款吃喝入刑”制定好配套机制:
第一,取消预算外资金,清空公款消费的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