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
[14]”藏语言文字。
(二)关于自治州藏语文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事实证明,把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管理机构作为自治地方行政组织架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的创举,在民族双语教育制度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各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的规定,各自治州都设置了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并纳入地方政府的行政架构序列,管理本地区的藏语文工作。其基本职责包括八个方面: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政策;制定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措施;检查和指导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出版、古籍整理工作;组织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管理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承担上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指导本地区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负责审核自治州重要地名、机关名称、公章、牌匾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检查和指导全州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这八个方面的职责可以归结为学习推广、规范标准、科研交流、规划发展几个方面,涉及到藏语文工作的基本要素。更重要的是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具有政府的行政职能,同时这种行政职能是通过检查、指导、组织、协调等方式进行的,并且把这种职能渗透到教育、科技、编译、新闻、广播、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落实到社会的版等与语言文字密切相关的领域,
各个领域,且有强有力的行政保障。
(三)关于双语教育外部环境的规定
社会双语文化的形成对于双语教育的实施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因文化的形态影响着教育的方方面面。在青海少数民族地区,藏汉两种文化长期的相激相荡,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双语文化社会。尤其对少数民族的儿童来说,接受双语教育就成为进入社会和适应社会的前提条件。一是自治州机关下
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二是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和企事发的重要文件和宣传材料,
门牌、证件、标语、会标、公文头、信封、广告等,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三是自治州业单位的公章、
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路标、界碑、公用设施、交通标记等需要书写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四是自治州内工业产品的商标、说明书、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品名、价格表、票据等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五是自治州机关召开大型会议,应当同时使用两种文字,州内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六是自治州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掌握和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晋职、晋级等工作时予以优惠对待。七是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的布告、公告等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发法律文书,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八是自治州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招生、招工、招干时,应当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我国民族自治地区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语文工作条例,充分体现了的宪法精神,彰显
了各民族平等的理念。以语言文字为基本工具,协调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文化教育模式的基本内涵。
三、青海地方法规架构中双语教育的特点
通过对青海地方法规中双语教育文本的梳理,我们发现了三种值得注意的现象。一是以民族自治州为相关法规制定的主体。二是关涉双语教育的条款分布在多种条例之中。教育是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就双语教育而言,主要体现在各州制定的自治州自治条例、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和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之中。同时,义务教育条例则侧重于义务教育本身的规范,双语教育以观念形态贯穿于义务教育相关条文之中。三是相关双语教育的条例,均未有关于双语教育的明文规范。虽然各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但是从严格的学理意义上来看,教育与教学是两个具有不同内涵的基本概念,教育与教学是不能混用的。立足于青海藏族自治州相关条例的规范的分析,藏区藏汉双语教育的特点便凸显出来。
(一)藏族地区藏汉双语教育的自主性
对少数民族而言,教育语言的使用可分为被动性和主动性两种形式。被动性是指主流文化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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