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八条 井控装臵的远程控制台应安装在井架大门侧前方、距井口不少于25m的专用活动房内,并在周围保持2m以上的行人通道。
第四十九条 在工程设计时,如遇到地形和井场条件不允许等特殊情况,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采取或增加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部门调整技术条件。
第二节 钻井工程
第五十条 在钻井工程的地质设计时应收集区域地质资料,确定各含水层组深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钻井的工艺设计应根据钻井深度、井身结构选择与之相匹配的钻机,钻机的设计钻进深度应大于钻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应满足钻具重量、地质条件的要求。
动力设施满足钻机、泥浆泵、排水泵等设施所需功率。
第五十二条 钻井工艺技术应有利于保护煤储层,并制订井漏、井涌、井喷、井塌、卡钻、防斜等复杂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三条 探井设计时参考本地区钻井所采用的井身结构,井径留有余地。套管系列设计应能保证施工安全,表层套管应至少下到稳定基岩内10米。
第五十四条 应充分考虑水文地质条件,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五十五条 煤层气井地层压力较高时,应考虑井喷的可能性,必要时应安装井控装臵,井控和试压的安全要求,参照SY/T 6426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