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百一十二条 装炮时应选择离开井口3m以外的工作区,且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井口进行接线时,应将枪身全部下入井内,电缆缆芯对地短路放电后方可接通。未起爆的枪身起出井口前,应先断开引线并绝缘好后,方可起出井口。未起爆的枪身或已装好的枪身不再进行施工时,应在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内及时拆除雷管和射孔弹。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过井的射孔弹、雷管不得再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撞击式井壁取心器炸药的安全使用,应符合国家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检测雷管时应使用爆破欧姆表测量。下深未超过200m时,不得检测井内的枪身或爆炸筒。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施工结束返回后,应直接将剩余火工品送交库房,并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爆炸物品的销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关于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销毁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大雾、雷雨、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天气及夜间不得进行射孔和爆破作业。
第七章 压裂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井场应能摆放压裂设备并方便作业,设有齐备的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