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部门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聘任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每学年必须系统地主讲一门本科专业主干课程。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教学工作的,应征得部门同意,原则上兼任教学工作不超过2学时/周。
第二十二条 确定科研基本考核分值,1学时/周的科研基本工作量分值为:教授90分,副教授60分,讲师及以下30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师年度科研成果工作登记和科研活动报告制度。对于聘期第一年无科研活动或成果的,学院进行友情提醒并视情况提供培训帮助;聘期内连续两年无科研活动或科研成果的,学院职能部门应与部门沟通,提醒进行谈话并书面记录,提供科研方法的专门培训;聘期结束,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的,原则上予以降级或降薪,并视情况调整聘任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学院探索建立教师培训学分制度,教师在聘期内应完成规定的培训学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学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学分、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6学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学院完善教师产学研践习制度,45周岁以下中青年专业教师在聘期内应完成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产学研践习且考核合格,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