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在广泛征求教职员工意见基础上,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印发后施行,根据职能授权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分别负责解释。
原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岗位考核和岗位工资、教师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等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上海海关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2.上海海关学院岗位聘任办法
3.上海海关学院教职工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4.上海海关学院教师工作量考核与计算办法
5.上海海关学院部门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6.上海海关学院岗位工资与绩效奖励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