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种制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代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前者是评价技术,后者是进行评价的法律依据。自1970年1月1日美国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30多年来已有100多个国家先后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9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都写入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7宣告:对于拟议中的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国家手段,并应由国家主管当局做出决定。
我国是最早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法律制度确定下来,要求所有建设项目均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并在1998年11月颁布的《建设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资质、审批等进行了规范,并将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环评制度。此后,与之配套的出台了系列的项目环评的法规与评价导则,使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论从管理还是从方法内容都走向了完善。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开始实施战略层次上的环境评价,将环境影响评价从决策的未端移到了决策的前端,使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个辅助决策工具可以更好的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发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559号)是对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重要补充与完善,它不仅解决了规划环评具体操作依据的问题,而且将环境影响评价很好的纳入政府决策的程序中,成为政府决策的制度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我国的环评还没有进入决策的最前端,对政策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但从项目环评上升到规划环评,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立法工作及配套的法规和标准,已经体现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施可持续战略中的重要性。
作为一项环保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在防治建设项目污染和推进产业的合理布局与优化选址、加快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最富成效的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