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
⑵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
《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
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均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内有效。
国际公约的规定优先,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先遵循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其次是部门规章,最后才是法律。
2.3 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⑴标准体系的组成
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二级,国家环境标准又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五类、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具体见图1-1。
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
标准体系
地方环境
保护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图1-1 环境保护标准分类 图 环境标准分类
地方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分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