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
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GB)和推荐性标准(GB/T)。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的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配套补充以及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下列对于评价对于常用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评价技术导则进行简单介绍。 ①环境质量标准
常用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及其修改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等。
②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目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综合排放标准主要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其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行业排放标准截止2002年底有近80余种,如电镀、制浆造纸、工业纺织染整、制药、柠檬酸工业、海洋石油、磷肥、烧碱、聚氯乙烯、皂素工业、味精工业、制糖、储油库、医疗机构、畜禽养殖、肉类加工、水泥、煤炭工业、钢铁工业、兵器工业等行业的标准,火电厂、锅炉、饮食业油烟、工业炉窑、炼焦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社会噪声、施工噪声等排放标准。控制标准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填埋、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等。
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国家为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声环境、非污染生态影响、开发区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