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评,还有一些行业性技术导则和规范,如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水利水电工程、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民用机场建设工程、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等。
这些技术导则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原则、适用的评价方法、评价大纲及报告书的编制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的内容、环境影响预测的内容及模式等方面的规定。使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工作和管理有章可循,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依据导则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来进行。
除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技术导则外,在环评中还会用到清洁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监测规范等。这些标准的文本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网站(网址:/)上都可以看到。另外,随着民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环境保护技术水平的提高及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环境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环境保护标准会定期进行修订,也会不断的出台一些新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污染的排放及开发建设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应经常在环保总部的网站对环境标准进行更新。
⑵标准之间的关系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保护的目标值,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用于控制污染源排放,前者用于对于环境质量的评价,而后者用于评价污染物是否达标的依据。评价技术导则用于指导评价整个工作和评价技术文件的编制。在执行上遵循以下原则:
①国标与地标:执行上地方标准优于国家标准。
②国家排放标准间的关系: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综合与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则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⑶评价标准的选择
环境质量标准:根据评价的对象(环境要素)及功能区、污染物来选择相应的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中未规定的项目,用地标,如地标中也没有的,可参照其他标准中相应项目的值,也可参照国外的同类标准。
排放标准:根据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来选择相应的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
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状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