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⑸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规划需进行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者或者审批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多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可以使有关部门更全面地了解和认识评价对象的环境状况,关注许多潜在的环境问题,提高环评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通过事先了解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有利于化解不良环境中能带来的社会矛盾。因此,公众参与也是各国环评所必不可少的一环。
根据环评法的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或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可见,只要需要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具体的实施办法见《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
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规划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价或跟踪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可见,不是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进行后评价。后评价的时间是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我国从1979年我国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来,在30多年的实践中,环境保护的法规由无到有,不断的完善,已经形成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使得环境影响评价不论是从评价的对象、内容、程序,还是对于评价单位、报告书的技术审核单位以及评价人员的资质管理都有章可循,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