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国内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如何办理进口检定?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国内销售单位在销售之前必须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销售。
“销售单位”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的订货单位,或外贸经营单位,或销售后又转销的单位等。凡是国内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都可以申请办理进口检定。如果第一家销售单位已经办理了进口检定,以后的销售单位一直到用户使用之前都不必再办理进口检定了;如果第一家未办理进口检定,已经非法销售到第二家,则第二家销售单位可以向第一家索要进口检定证书,也可以自行申请补办进口检定。如果第二家未办进口检定又销售到第三家,或销售到用户,执法检查时,既可以对第一家处罚,也可以对第二家处罚。以此类推,凡是销售进口计量器具都必须有进口检定证书,否则都应受到依法处罚。因此,任何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都要遵守“未经检定合格,不得销售”这一法律规定。
(2)申请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应当递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表(由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自行设计);
·计量器具产品样本(含中文说明及技术指标);
·使用说明书;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还需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复印或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