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都符合已批准的“型式”,因此,计量法要求对进口计量器具要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这与国内企业是同等要求。
中国法律、法规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中国法律、法规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中国1985年9月6日公布,198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
第十四条:“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国务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
第二十二条:“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
国务院1989年10月11日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为六章: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第三章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第四章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6月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4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更加详细地表述了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包括总则、型式批准、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五十一条。从而形成了从法律、法规到规章的一整套对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
1996年12月30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与国家技术监督局以国机进综(1996)35号文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计量器具进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依照《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