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的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在15天之内对递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能按排技术机构检定。
承接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接受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3)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参照国际建议进行。没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国际建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要求或者明示技术指标等进行。
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的外观检查和计量性能考核。一般不做环境实验、寿命实验等影响计量性能破坏性的实验。进口检定的计量性能指标应达到原型式批准的计量性能指标或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按明示技术指标。 承接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对检定合格的每台进口计量器具出具进口检定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出具进口检定不合格通知书。
进口检定合格证书和不合格通知书加盖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口检定核准印鉴方能有效。
整个检定工作一般不要超过索赔期,或在一个月内完成。
承接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技术机构应当保留完整的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原始资料,保存期两年以上。
(4)凡对计量器具检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合格证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政府计量部门申请复检。
对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复检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复检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检定结果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