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形式批准申请书;
(2) 进口计量器具产品样本。
申请书中提出应递交的八种文件不用递交给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待委托技术机构以后,申请人再将有关文件递交技术机构。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批准的上述申请资料在十五日内进行计量法制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 是否采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2) 是否属于国务院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3) 是否符合我国计量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法制审查合格后,确定定型鉴定样机的规格和数量,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时间内向该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和详细的技术资料。
办理型式批准有哪些步骤?
办理型式批准有哪些步骤?
答:按时间顺序如下:
(1)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需递交型式批准
申请书、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等申请资料;
(2)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批准的申请资料在十五日内完成计量法制审
查;
(3)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法制审查合格后,确定鉴定样机的规格和数量,
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时间内向该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和技术资料;
(4)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定型鉴定所需要的样机,由海关在收取相当于税
款的保证金后验放或者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保函验收并免收关税。
(5)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在海关限定的保证期限内将样机退还外商或
者其代理人,并监督办理退关手续。
(6) 定型鉴定应当按照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大纲由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根
据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国际建议制定。
没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国际建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者产品样本明示技术指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