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2011最新版本
8.1.28.1.38.1.41.2.3.4.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8.1.7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
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
修口除外;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
8.2.18.2.28.2.68.2.10
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
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
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
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