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5.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接受其预约
定价安排的申请。
6.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
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利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但是,对于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企业,可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