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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申报及同期资料管理辅导要点(14)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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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

[2009]363号) 规定:

“一、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二、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㈣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

1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⑵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⑶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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