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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申报及同期资料管理辅导要点(5)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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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发生向境外支付各项费用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

核算的相关科目填列;

⑵ “股息、红利”: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包括被投资方已

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股息、红利。

10. 需注意的表间关系:

⑴ 《购销表》、《劳务表》、《融通资金表》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

“国家(地区)”信息均应来自于《关联关系表》;

⑵ 《关联交易汇总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

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

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㈣风险提示

1.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税务机关不予接受其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

5. 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利率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但是,对于按照规定或者税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企业,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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