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期资料管理的辅导要点
㈠同期资料的涵义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证明文件,是指纳税人在关联交易发生时应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有关关联交易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及说明的资料或证明文件。所谓同期是指发生关联交易的当年度。
同期资料管理,是指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准备、保存和提供是企业转让定价文档管理的基础。
(二) 同期资料准备或报送的企业范围及时间要求
1、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的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因不可抗力无法按其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20日内提供。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范围的企业;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2.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之一的企业,不管其是否符合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都应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同期资料:
(1)曾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
(2)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并且出现年度亏损的企业;
(3)当年签署了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
(4)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且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