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
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3.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期资料内容:
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四)风险提示
1. 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
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
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的,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