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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意向书(3)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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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应负责从有关政府机构获取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和法规就股权转让要求的必要批准。并且得到甲、乙、丙三方自有权力机构出具的决议或批准。

三、在正式股权协议签订前各方的工作

本意向书签定后,各方应本着以上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包括

1、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寻找四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和评估机构)进驻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标的公司、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承诺给予最大可能的配合,保证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可信性。

2、各自报经甲、乙、丙、丁各方董事会或决策机构批准。

3、履行相应的股权转让审批手续。

4、各方履行相应的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手续。

以及其它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以上审批手续完成后,各方签署

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书。

四、独家性

甲、乙、丙、丁四方在此同意,四方之间关于股权转让的谈判是

独家的,且不会对任何股权转让已经表示或可能表示兴趣的其他方联系、谈判或与其他方达成协议。

五、保密条款

甲、乙、丙、丁四方应接收并对本意向书以及所有在提供的当时

已标明归另一方所有的或机密的信息保密,对它们的使用应仅限于有关股权转让,且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有关股权转让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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